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简介
66 岁患者杨先生(化名)因下肢疼痛到玉林市某三甲医院(化名)住院,原本计划做下肢血管介入,顺便复查心脏支架。医院检查后发现其心脏血管严重狭窄堵塞,征得家属同意后进行心脏支架手术。
手术看似顺利完成,但术后不久患者出现心脏血管破裂、心包压塞,虽经抢救,最终还是因多器官衰竭死亡。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,起诉要求赔偿近 40 万元。
二、办案经过
1.1.家属委托律师起诉,主张医院术中未及时发现血管穿孔、术后观察与抢救不及时,要求承担 60% 赔偿责任并支付精神抚慰金。
2.医院辩称:患者死亡是自身严重冠心病 + 手术并发症导致,医院操作规范、抢救及时,最多承担轻微责任,且家属未做尸检应自担风险。
3.2.法院委托司法鉴定:认定医院术中未及时发现造影剂外渗、术后未规范监测与处置,存在医疗过错,与死亡有同等因果关系,过错参与度45%–55%。
4.3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鉴定费等总损失约54.8 万元。
三、审判结果
1.1.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,判决医院承担50% 赔偿责任,赔付经济损失274134.5 元;
2.2.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 元;
3.3.医院合计赔偿原告299134.5 元,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。
卢业敏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