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简介
患者刘先生(化名)因声音嘶哑、说话费力,到当地一家综合医院(化名:惠民医院)住院治疗,被诊断为左侧声带息肉、双侧慢性扁桃体炎,医院计划做声带息肉切除 + 双侧扁桃体摘除手术。
刘先生本身有高血压、心脏病、丙肝、脂肪肝、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基础病,术前检查已提示心脏有异常,但医院没有充分评估基础病风险、未做专科会诊,术中用药不当,导致刘先生在手术中突发心室颤动,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。
患者妻子与 6 名子女作为家属,认为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错,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1 万余元。
二、办案经过
1.1.家属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,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,并承担诉讼费、鉴定费。
2.2.法院受理后,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,对医院诊疗是否有过错、过错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、过错参与度进行专业鉴定。
3.司法鉴定意见认定:惠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,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,过错参与度约 50%;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也是重要因素,双方为同等责任。
4.3.法院结合鉴定意见、案件事实与当地赔偿标准,逐项核定合法损失,剔除不合理诉求,依法划分双方责任。
三、审判结果
1.1.法院核定家属合法总损失(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交通费、尸检费、鉴定费等)共计767179 元,按 50% 过错比例,医院需赔偿383589.5 元。
2.2.结合医院过错程度,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(家属原主张 5 万元未全额支持)。
3.3.惠民医院合计赔偿家属 398589.5 元,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。
4.4.法院驳回家属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的诉讼请求(该部分为治疗自身原发病费用)。
5.5..案件受理费由医患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。
卢业敏律师